(2016)闽0602民初8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锦华与蓝艺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锦华,蓝艺芬,蔡木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02民初8136号原告:张锦华,女,1955年8月21日出生,台湾居民,住台湾省金门县,委托代理人:周双古,福建大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蓝艺芬,女,1957年1月18日出生,畲族,住漳浦县,委托代理人:邱天乙,被告蓝艺芬表哥,漳浦县农朋食品有限公司总监。第三人:蔡木和,男,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本院受理原告张锦华与被告蓝艺芬、第三人蔡木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蓝艺芬、第三人蔡木和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之前,以需另行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锦华撤回对被告蓝艺芬、第三人蔡木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元,撤诉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张锦华负担。审判员 许华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 丹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