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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02民初8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锦华与蓝艺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锦华,蓝艺芬,蔡木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02民初8136号原告:张锦华,女,1955年8月21日出生,台湾居民,住台湾省金门县,委托代理人:周双古,福建大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蓝艺芬,女,1957年1月18日出生,畲族,住漳浦县,委托代理人:邱天乙,被告蓝艺芬表哥,漳浦县农朋食品有限公司总监。第三人:蔡木和,男,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本院受理原告张锦华与被告蓝艺芬、第三人蔡木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蓝艺芬、第三人蔡木和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之前,以需另行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锦华撤回对被告蓝艺芬、第三人蔡木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元,撤诉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张锦华负担。审判员  许华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 丹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