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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3执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安徽阜阳四季旺农药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蒋汉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阜阳四季旺农药化工有限公司,蒋汉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3执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阜阳四季旺农药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颍河东路188号。法定代表人:汪影,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蒋汉峰,男,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胡集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阜阳四季旺农药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蒋汉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蒋汉峰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账户。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被执行人下落,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玉彪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梁 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