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4民初1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山东百瑞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山东冶通节能服务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百瑞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冶通节能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4民初1683号原告:山东百瑞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石马镇桥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6894829509。法定代表人:郑涛,总经理。被告:山东冶通节能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1969号F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582218631E。法定代表人:衣忠德,执行董事兼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百瑞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冶通节能服务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山东冶通节能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80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山东冶通节能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80000.00元,如不足本额,冻结该帐户,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二、如无银行存款,则查封、扣押被告山东冶通节能服务有限公司价值780000.00元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准变卖、转移、藏匿、抵押、质押、出租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 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孙学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