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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5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董金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金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速裁案件专用)(2017)桂0305刑初18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董金成。公诉机关指控意见公诉机关以星检公刑诉[2017]178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3月29日17时33分许,被告人董金成在桂林市七星区环城北二路屏风菜市红绿灯人行道处扒窃被害人朱某某上衣口袋内的一部中国移动M821手机(经鉴定价值360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手机发还被害人。董金成犯盗窃罪,建议量刑有期徒刑6个月-7个月,并处罚金。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本院意见被告人构成盗窃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结果被告人董金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2017年10月28日止。罚金款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洪 叶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严永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