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执3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杜锐宏、何青梅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锐宏,何青梅,戴天光,杨小英,张辉玲,李玉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3106号移送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杜锐宏,男,汉族,1976年10月21日出生,出生地本市白云区,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州市白云区。被执行人何青梅,女,壮族,1988年4月6日出生,出生地湖南省沅陵县,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沅陵县。被执行人戴天光,男,汉族,1981年8月21日出生,出生地江西省上犹县,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上犹县。被执行人杨小英,女,汉族,1987年11月6日出生,出生地湖南省洞口县,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洞口县,被执行人张辉玲,女,汉族,1994年12月6日出生,出生地广东省大埔县,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大埔县。被执行人李玉环,女,汉族,1993年3月10日出生,出生地广东省高州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高州市。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诉杜锐宏、何青梅、戴天光、杨小英、张辉玲、李玉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1刑初1258号刑事判决书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1刑终1803号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一)杜锐宏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二)何青梅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三)戴天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四)杨小英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五)张辉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六)李玉环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因杜锐宏、何青梅、戴天光、杨小英、张辉玲、李玉环未交纳罚金,本院刑庭将本案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杜锐宏自行交纳罚金50650元,其罚金义务已履行完毕。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何青梅、戴天光、杨小英、张辉玲、李玉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粤0111执310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可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詹 兵审判员 赖汉穗审判员 宋富长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何天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