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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1执保1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溧阳市龙美机械设备厂与常州欧凯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溧阳市龙美机械设备厂,常州欧凯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保102号之一申请人:溧阳市龙美机械设备厂,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新兴北路121-1号,组织机构代码:L6784112-2。负责人:孙武龙。被申请人:常州欧凯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上黄镇坡圩村委中段里村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682995833T。法定代表人:戴国林。申请人溧阳市龙美机械设备厂与被申请人常州欧凯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常州欧凯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为62000元的财产。担保人孙武龙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苏D×××××的轿车提供担���。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常州欧凯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为62000元的财产。查封担保人孙武龙所有的车牌号为苏D×××××的轿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福岭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