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30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刘国进与徐永伍、王保民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进,徐永伍,王保民,刘建华,罗朝阳,桐柏隆华商贸有限公司,桐柏县城关双华名酒总店,闻发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30执9号申请执行人刘国进,女,1966年2月25日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徐永伍,男,1976年8月15日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王保民,男,1970年8月13日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刘建华,男,1966年9月14日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罗朝阳,男,1971年2月2日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桐柏隆华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华被申请执行人桐柏县城关双华名酒总店法定代表人刘建华被申请执行人闻发伟,女,1978年,4月23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3民终315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徐永伍、王保民、刘建华、罗朝阳、桐柏隆华商贸有限公司、桐柏县城关双华名酒总店、闻发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共计50万元,现本案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刘国进与被执行人徐永伍、王保民、刘建华、罗朝阳、桐柏隆华商贸有限公司、桐柏县城关双华名酒总店、闻发伟一案终结执行。执行员 郑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崇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