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民监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常州联慧资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常州联慧资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监11号申请人: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马坝。法定代表人:傅建国,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常州联慧资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衡山路**号。法定代表人:陆泳凯,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州联慧资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2016)粤02民特13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审查认为,该裁定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杜以星审 判 员 辜恩臻审 判 员 李民韬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法官助理 周 瑾书 记 员 刘碧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