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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3022民初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李芳英与后转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卓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卓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芳英,后转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卓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3022民初237号原告:李芳英,女,197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临潭县冶力关镇池沟村上庄社**号。被告:后转生,男,1969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岷县维新乡下中寨村**号。原告李芳英与被告后转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李芳英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芳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芳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申卓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郭晓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