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02民初8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许国庆与吴新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国庆,吴新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民初8020号原告许国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存彬,江苏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新鹏。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向东、靳高峰,江苏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国庆诉被告吴新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国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16减半收取135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郑小苗代理审判员 王南南人民陪审员 臧其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姜 楠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