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执3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芸芸、潘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芸芸,潘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3861号申请执行人张芸芸,女,197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潘红,男,196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张芸芸与被告潘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49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芸芸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潘红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芸芸未实现债权178.8万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潘红所有的坐落于东阳市人民路66号B单元2401室的房产被丽水莲都区法院首封,且设有抵押,本案不宜处置,被执行人查无下落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3861号案的执行。待执行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忠东审 判 员 何 倩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 记员 吕惠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