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7民初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郑有与黄科荣、黄科华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有,黄科荣,黄科华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7民初592号原告:郑有女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有民被告:黄科荣,男被告:黄科华,男原告郑有女与被告黄科荣、黄科华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郑有女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有女与被告黄科荣、黄科华已在庭外达成调解,现原告郑有女自愿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有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郑有女负担。审判长 胥贤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曾广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