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027民初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郑有与黄科荣、黄科华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有,黄科荣,黄科华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7民初592号原告:郑有女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有民被告:黄科荣,男被告:黄科华,男原告郑有女与被告黄科荣、黄科华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郑有女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有女与被告黄科荣、黄科华已在庭外达成调解,现原告郑有女自愿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有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郑有女负担。审判长  胥贤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曾广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