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91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卢波、刘钊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卢波,刘钊,刘钦栋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91民初149号原告: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经济开发区天津路37号。法定代表人:马祖斌,总经理。被告:卢波,男,1974年7月28日出生,住日照市。被告:刘钊,男,1985年11月13日出生,住滕州市。被告:刘钦栋,男,1962年10月6日出生,住滕州市。申请人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卢波、刘钊、刘钦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908元,减半收取1095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954元,由原告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勇人民陪审员 杨恒珍人民陪审员 李 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栾 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