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11民初1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萍与胡启红、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萍,胡启红,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11民初1511号原告:刘萍,女,1964年5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茹,女,198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系原告的女儿。被告:胡启红,男,196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310号翡丽时代广场商业综合楼B幢21-23层。原告刘萍与被告胡启红、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萍于2017年7月3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萍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刘萍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由原告刘萍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刘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法官助理 赵丹书 记 员 刘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