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23执2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攸县众程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欣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攸县众程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刘欣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3执2209号申请执行人攸县众程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攸县黄丰桥镇广和村。法定代表人荣湘杰,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刘欣星,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申请执行人攸县众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欣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攸县众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欣星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期履行通知书,在限期内被执行人刘欣星未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欣星目前暂无履行能力,且查询银行无存款。申请执行人攸县众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欣星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秋云代理审判员 陈谷来代理审判员 周一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宋利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