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民初4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举喜与王孝东、石海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举喜,王孝东,石海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4801号原告:王举喜,男,1980年8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之俭,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孝东,男,1967年6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石海涛,男,1972年5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王举喜与被告王孝乐、石海涛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0日立案。原告王举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举喜承担。审判员 邱孟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立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