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民初8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冯朝民、泌阳县周河矿产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冯朝民,泌阳县周河矿产品有限公司,泌阳县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晁悠扬,赵建刚,李敬远,吴祖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867-2号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泌阳县花园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张校争,任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操,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元元,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冯朝民,男,汉族,住泌阳县。被告:泌阳县周河矿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泌阳县马谷田镇黄庄村委下周河村。法定代表人:吴祖亮,任经理。被告:泌阳县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泌阳县古城路北侧(人民路与古城路交叉口处)。法定代表人:李敬远,任经理。被告:晁悠扬,女,汉族,住。被告:赵建刚,男,汉族,住。被告:李敬远,男,汉族,住泌阳县。被告:吴祖亮,男,汉族,住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冯朝民、泌阳县周河矿产品有限公司、泌阳县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晁悠扬、赵建刚、李敬远、吴祖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晁悠扬名下的豫Q×××××小型普通客车、被告赵建刚名下的豫Q×××××小型轿车、被告吴祖亮名下的豫Q×××××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晁悠扬名下的豫Q×××××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不得擅自抵押、变卖、转让、毁损。查封期限十二个月。二、对被告赵建刚名下的豫Q×××××小型轿车予以查封,不得擅自抵押、变卖、转让、毁损。查封期限十二个月。三、对被告吴祖亮名下的豫Q×××××小型轿车予以查封,不得擅自抵押、变卖、转让、毁损。查封期限十二个月。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党书明审判员 刘广录审判员 姜丽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