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02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江西博韬律师事务所萍乡市安源区建设东路1号雅天大厦旁李倩、萍乡市万新小城镇开发有限公司萍乡市开发区万新管理处谢干才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博韬律师事务所萍乡市安源区建设东路1号雅天大厦旁李倩,萍乡市万新小城镇开发有限公司萍乡市开发区万新管理处谢干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02执35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博韬律师事务所萍乡市安源区建设东路1号雅天大厦旁李倩被执行人萍乡市万新小城镇开发有限公司萍乡市开发区万新管理处谢干才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江西博韬律师事务所申请萍乡市万新小城镇开发有限公司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萍乡市万新小城镇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江西博韬律师事务所案款192511.15元,承担执行费2787.67元。本院已执行元,尚有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萍乡市万新小城镇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302执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军审判员 潘涛审判员 陈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龚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