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执1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四川成都石油分公司申请执行大邑县城南加油站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四川成都石油分公司,大邑县城南加油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126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四川成都石油分公司。负责人赵大毅。被执行人大邑县城南加油站。法定代表人韦贵伏。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四川成都石油分公司申请执行大邑县城南加油站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6)川0107民初993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四川成都石油分公司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209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大邑县城南加油站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四川成都石油分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大邑县城南加油站有履行能力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对未履行部分予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6)川0107民初993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 建执行员 万 霖执行员 张绍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何海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