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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民初1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爽与松原市嘉德汇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爽,松原市嘉德汇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02民初1911号原告:王爽,女,1988年4月9日生,汉族,无业,现住吉林省农安县。委托代理人:王秀芹,吉林巨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松原市嘉德汇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松原大路3355号。法定代表人:刘永宽,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红霞,女,1981年8月19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委托代理人:高志富,吉林车宏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爽诉被告松原市嘉德汇地房地产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爽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秀芹、被告松原市嘉德汇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红霞和高志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原告王爽诉称,2016年12月23日,原告购买了原房主高合强坐落于XXX小区XX幢405室房屋(实际上是XX号楼X单元405室),面积为94.54平方米,价格364600元(二手房,原告全款交付)。原告与原房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于当天共同到被告售楼处办理了过户手续,被告已收取了原告过户费6000元。同时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为原告出具了一枚全款交付收据。原告咨询了被告售楼处的工作人员“我是否可以用此住宅楼到银行办理贷款?”售楼处的工作人员回答“可以到银行办理贷款,我们售楼处可以为你提供相关手续”。原告信以为真,当天到前郭县工商银行办理了贷款33万元,被告也为原告提供了相关手续。2017年3月初贷款到位,并打入了被告单位账户,原告得知贷款已到了被告单位账户,于是到被告单位取款,被告未予支付,告诉明天来取。第二天原告又去被告单位取款,被告仍然不予支付,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是以种种理由拒绝给付原告在银行的贷款33万元。现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的银行贷款33万元,并给付相应利息。被告松原市嘉德汇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从被告处购买房屋事实存在,是以按揭贷款形式购买,首付95430元,贷款33万元。在贷款之后所贷款项,被告收到贷款是正常履行,不存在侵占原告贷款的事实,所以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案外人高合强从被告松原市嘉德汇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了坐落于嘉德时代花城小区XX幢405室房屋(实际上是XX号楼X单元405室),并于2016年4月17日在松原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了期房网上签约登记。2016年12月13日原告王爽与高合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高合强将坐落于嘉德时代花城小区XX幢XXX室房屋以364600元的卖给原告王爽,同日经被告嘉德汇地公司在松原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办理了原告王爽的期房网上签约。原告王爽与高合强于2016年12月23日到被告嘉德汇地公司,由被告重新与原告王爽补签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给原告王爽出具了33万元的收据一枚。因原告王爽要以该房屋贷款,被告嘉德汇地公司同意帮助原告王爽办理。2017年3月6日房屋按揭贷款到被告嘉德汇地公司账户,被告嘉德汇地公司未将该款支付给原告王爽。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房屋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据、网签明细、回退申请、按揭贷款还款明细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案外人高合强以全款方式从被告嘉德汇地公司购买了坐落于嘉德时代花城小区79幢405室房屋,并转卖给原告王爽,高合强和原告王爽申请被告嘉德汇地公司协助办理了网签手续,而且被告嘉德汇地公司为原告王爽补办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出具了全款收据交给原告王爽,足见被告嘉德汇地公司已经全额收取了该房屋的购楼款。原告王爽通过被告嘉德汇地公司从银行办理贷款,该贷款办理成功并转汇到被告嘉德汇地公司后,被告嘉德汇地公司理应将该贷款交付给原告王爽。被告嘉德汇地公司获得利益,致使原告王爽受损,被告嘉德汇地公司受益并没有合法根据,故被告嘉德汇地公司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将���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原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告所产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原告王爽自2017年5月10日开始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故原告偿还的利息,被告应当按照原告所交银行的利息给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松原市嘉德汇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王爽贷款人民币33万元,并自2017年5月10日起按照原告王爽交付给中国工商��行的贷款利息给付利息。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被告承担,剩余3125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春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奕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