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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特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段辉素申请认定李国富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段辉素,李国富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2民特865号申请人:段辉素,女,196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茜,重庆月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国富,男,196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代理人:李良强(系被申请人李国富的儿子),男,199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申请人段辉素申请认定李国富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段辉素称,被申请人李国富与自己系夫妻关系,2016年7月21日,被申请人李国富驾驶无牌二轮车与彭静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重庆市第四人民医院诊断为脑挫裂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创伤性硬膜外出血、多发性颅骨骨折、颅内感染、交通性脑积水等,被申请人现已无民事行为能力,故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李国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被申请人的妻子段辉素为其监护人。被申请人李国富的代理人李良强称,对鉴定李国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无异议,同意法院指定段辉素为李国富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李国富,男,196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李国富与申请人段辉素为夫妻关系,被申请人李国富与李良强系父子关系。经我院委托,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于2017年6月20日对被申请人李国富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鉴定,并于2017年6月23日得出以下鉴定结论:1、被鉴定人李国富诊断: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2、被鉴定人李国富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申请人段辉素作为被申请人李国富的近亲属,向本院申请认定李国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符合法律规定。经鉴定,被申请人李国富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予以确认。申请人段辉素为被申请人李国富的妻子,指定其为被申请人李国富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李国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段辉素为李国富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窦锦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陈润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