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81民初1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邵受枝与广东正邦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受枝,广东正邦生态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1881民初1540号原告:邵受枝,女,汉族,1967年4月8日出生,住广西柳城县。委托代理人:成廷习,广东德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正邦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英德市浛洸镇麻坜村委。法定代表人:陈罗平。委托代理人:谭教奎,广东国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邵受枝诉被告广东正邦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2017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新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邵受枝诉称,原告自2013年10月开始在被告单位工作,并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被告并没有与原告续签劳动合同,2017年3月21日,被告赶原告离开厨房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在工作期间,被告未按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向原告足额支付加班工资,同时亦未为原告购买社保。为此,原告向英德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以原告作为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为解决劳动争议问题,特诉请:1.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款12949.4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5898.8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114898.89元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8771.63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邵受枝与被告广东正邦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一致确认双方已解除劳动关系。二、被告广东正邦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一次性向原告邵受枝支付因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款18000元,该款项汇至户主:邵受枝,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78。上述款项限于2017年7月18日之前支付完毕。三、原告邵受枝收到上述款项后,原告邵受枝与被告广东正邦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因劳动关系导致的权利义务终结,原告邵受枝不得再向被告广东正邦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主张因劳动关系产生的其他赔偿款项。四、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邵受枝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周新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名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