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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81执2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吴新根、熊德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新根,熊德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81执2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新根,男,197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被执行人:熊德根,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本院立案执行的(2017)浙1181执254号申请执行人吴新根与被执行人熊德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已受偿1300元,现被执行人去向不明,且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剩余债权暂无法实现,申请人自愿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未放弃向被执行人继续追偿的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吴晖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王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