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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罗祯梅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祯梅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81刑初280号公诉机关永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祯梅,男,1971年7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福建省沙县城市之星小区(户籍地址:福建省永安市)。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3月20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17年5月18日被永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永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刑诉[2017]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祯梅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文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祯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祯梅于2005年开始在洪田镇大坑村本地名“石佛坪”山场2林班1大班4班(山、林权属黄坑村委会所有)经营发展毛某,在发展毛某过程中因其认为毛某林内树木影响到毛某生长,且欲扩大毛某经营范围,在未办理相关砍伐手续和征得林权单位同意的情况下,于2017年2月8日私自携带油锯到该山场,将毛某林内和毛某边沿的阔叶树砍伐并放置原地。经福建省永安市洪田林业站技术鉴定:被砍伐树种为阔叶树,共92株,立木蓄积22.0797立方米,其砍伐林木属省级生态公益林。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祯梅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罗祯梅自动投案,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其行为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祯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罗祯梅为将其经营的洪田镇大坑村本地名“石某”山场的毛某林更好生长,在未办理相关砍伐手续和征得林权单位同意的情况下,于2017年2月8日,携带油锯到该山场,将毛某林内和毛某边沿的阔叶树砍伐并放置原地。经福建省永安市洪田林业站技术鉴定,洪田镇大坑村本地名“石某”山场,位于永安市洪田镇大坑村行政界内,是黄坑村插花在大坑村的山场,林班号:2006年二类林业基本图2林班1大班4班。林地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均属永安市洪田镇黄坑村民委员会所有。被砍伐林木山场地类属硬阔-省级生态林,被砍伐林木的树种为天然阔叶树,共92株,立木蓄积22.0797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罗祯梅于2017年3月20日在其哥哥罗某3等人的陪同下,到永安市公安局小陶森林派出所投案,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永安市公安局扣押被告人罗祯梅的油锯一把(黄色、略旧、长87厘米)。被告人罗祯梅于2017年5月17日与永安市林业局签订了《生态公益补偿协议书》,自愿于2017年12月30日前补植生态公益林3.67995亩,缴纳生态公益补偿保证金2,613元。2017年6月20日,被告人罗祯梅与被毁坏林木所有权单位永安市洪田镇黄坑村民委员会就被毁坏林木的赔偿达成协议,赔偿损失2,300元,被告人罗祯梅当即支付完毕。为弥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被告人罗祯梅还向永安市生态文明建设志愿者协会自愿捐助5,000元。被告人罗祯梅所在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实被告人罗祯梅无不良行为,其父母已八十多岁高龄,需要其照料,请求给予缓刑,同意对其帮带教育。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被告人罗祯梅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1、被告人罗祯梅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权属证明;2、证人罗某1、罗某2、蔡某、余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罗祯梅的供述和辩解;4、技术鉴定意见书;5、《生态公益补偿协议书》及缴纳生态公益补偿保证金的结算票据;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罗祯梅提供了下列证据:1、赔偿林木损失的收款票据;2、捐助款项的结算票据;3、被告人罗祯梅所在的永安市燕西街道办事处罗岩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可以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罗祯梅为了扩大毛某林故意毁坏他人林木计立木蓄积22.0797立方米,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祯梅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的罪行,属于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祯梅系初犯,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罗祯梅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承诺补种生态公益林并缴纳保证金,向永安市生态文明建设志愿者协会捐助款项,均属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罗祯梅所毁坏的林木,属省级生态公益林,酌情从重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其所在村委会对其一贯表现出具意见,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祯梅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二、作案工具油锯一把予以没收,由永安市公安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国延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瑜彬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