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9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武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徐自明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武定县万源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徐某某,何某某,李某某,大昌国际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9执36号申请执行人武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号。被执行人武定县万源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武定县狮山镇乌龙村委会石坝山。法定代表人徐自友,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徐某某,男,汉族,住昆明市官渡区。被执行人徐某某,女,汉族,住武定县。被执行人何某某,男,汉族,住武定县。被执行人徐某某,男,汉族,住武定县。被执行人徐某某,男,汉族,住武定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住武定县。被执行人大昌国际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市鹿城南路*号新龙江广场*楼。本院执行的武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武定县万源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徐某某、徐某某、何某某、徐某某、徐某某、李某某、大昌国际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的(2016)云2329民初5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于2017年1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件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2329执36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东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施春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