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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8民初7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杨超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王���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超,王守海,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7477号原告:杨超,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被告:王守海,男,198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超与被告王守海、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7.4元,减半收取413.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尹秀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张蕾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