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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7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张华兵与殷仲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华兵,殷仲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7执180号申请执行人张华兵。被执行人殷仲良。申请执行人张华兵与被执行人殷仲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黄梅县人民法院(2016)鄂1127民初字21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殷仲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华兵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已立案执行。立案后,申请执行人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2017年3月1日的执行申请。经合议庭评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2017年3月1日对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6)鄂1127民初字21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剑文审判员  张文彬审判员  梅学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蔡 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