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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1财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双峰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曹智才、刘若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双峰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智才,刘若平,熊志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1财保136号申请人双峰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双峰县城中路29号。法定代表人周亘亮,董事长职务。被申请人曹智才,男,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被申请人刘若平(系被申请人曹智才之妻),女,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被申请人熊志昂,男,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本院于2017年7月3日受理申请人双峰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曹智才、刘若平、熊志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查明:2016年1月22日,被申请人曹智才与申请人签订编号为73812116220028号的《双峰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8万元,借款年利率为9%,借款期限自2016年1月22日至2019年1月22日,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2016年1月22日,被申请人熊志昂与申请人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被申请人熊志昂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合同签订之后,申请人依约发放贷款,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申请人曹智才却未按合同约定按月还本付息。现申请人双峰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造成本案难以执行,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诉前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双峰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被申请人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供有效担保,足以保证今后能依照法律规定赔偿申请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达成解除诉前财产保全协议,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否则,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特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彭幸辉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关于提供担保申请变更保全措施的通知书曹智才、刘若平、熊志昂:本院根据申请人双峰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7月3日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为了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你可以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变更财产保全措施。如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变更财产保全措施,从而导致的其它等费用由你承担。特此通知双峰县人民法院2017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