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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民终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杨善明、吴祚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善明,吴祚寨,黄哲强,李群,夏根明,许春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民终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善明,男,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祚寨,男,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原审被告:黄哲强,男,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原审被告:李群,女,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原审被告:夏根明,男,197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原审被告:许春忠,男,197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南安市。上诉人杨善明因与被上诉人吴祚寨、原审被告黄哲强、李群、夏根明、许春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14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杨善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杨善明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2260元,减半收取11130元,由上诉人杨善明负担;公告费260元,由上诉人杨善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杨审判员 黄 谷审判员 金 京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晶晶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