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1民初4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王琪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1民初4095号起诉人:王琪,女,1986年9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2017年6月26日,本院收到王琪的起诉状。起诉人王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起诉人于2016年7月3日至2016年7月12日在被告徐州市矿山医院住院病历中关于“左颞部见一长约6cm皮肤裂口”记录错误,并判决被告客观、真实、准确、完整记录为“左颞部见一长8cm皮肤裂口”。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3日中午,起诉人在母亲住处杜集区沈庄东村被她人用菜刀砍伤头部,段园镇派出所出警后当即对起诉人的头部刀伤进行了拍照,刀伤长度为8cm。起诉人伤情较重,被120急救车送至被告处住院治疗,起诉人是2016年7月3日13:30至14:00入院治疗,当时即对伤口进行了缝合,但入院记录落款时间却是2016年7月3日18:02分。被告在长期医嘱单中记录的首始时间是2016年7月3日14:30分,而入院记录是2016年7月3日18:02分,并且记录“被人砍伤头部后头痛伴头部流血约一小时”,在14:30分就已经入院了,怎么可能是17点左右被砍伤呢?这也充分说明现在的入院记录不是当时真实的入院记录,入院记录只能在长期医嘱单记录之前,不可能在之后。被告在病历中将起诉人的刀伤写成“约6cm”,被告医生解释说“约6cm是大约数,可以约到8cm”,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书写,被告对伤口目测猜估,书写“约6cm”不符合规定。被告对起诉人的伤口进行了内缝三针、外缝八针的手术,但以没有书写手术记录为由,隐匿了手术记录,造成起诉人在以后治疗中沿用第一次的病历记录,一错再错,被告的行为违反了病历书写规定,应当予以确认错误,并给予纠正,请求法院支持起诉人的诉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确认之诉是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诉,其客体为法律关系,不包括事实和事实关系。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起诉人以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对病历的书写不规范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病历中关于“左颞部见一长约6cm皮肤裂口”记录错误,应记录为“左颞部见一长8cm皮肤裂口”,因病历记录的内容属于事实及事实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确认的范围,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起诉人认为被告徐州市矿山医院对病历的书写不规范,可申请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王琪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丹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