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222民初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刘某与黄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霞,黄利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222民初497号原告刘成霞,女,65岁,1952年1月26日,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地址:巴里坤县花园乡南园子村*组**号,联系方式:1367759****诉讼代理人于艳萍,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利,男,44岁,1972年10月8日,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地址:哈密市泉水湾小区**栋*单元***室,联系方式:1519956****(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本院受理刘成霞诉黄利赡养费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写明异议的内容及理由)。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异议成立或异议不成立的根据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第一、异议成立的,写:“被告黄利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人民法院处理。”第二、异议不成立的,写:“驳回被告黄利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琴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桑宁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