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01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陈安荣与刘安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安荣,刘安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01执159号申请执行人:陈安荣,男,1968年6月2日出生,汉族,吉首市人,住吉首市。被执行人:刘安祥,男,1969年8月4日出生,苗族,花垣县人,住花垣县。本院在执行陈安荣与刘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庆府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申请执行人陈安荣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3101执1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保明审判员 胡吉明审判员 张春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杨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