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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01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陈安荣与刘安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安荣,刘安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01执159号申请执行人:陈安荣,男,1968年6月2日出生,汉族,吉首市人,住吉首市。被执行人:刘安祥,男,1969年8月4日出生,苗族,花垣县人,住花垣县。本院在执行陈安荣与刘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庆府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申请执行人陈安荣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3101执1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保明审判员  胡吉明审判员  张春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杨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