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8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祝仓保与被申请人刘翠利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祝仓保,刘翠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8财保6号申请人:祝仓保,男,1959年05月25日出生,住陕西省旬阳县。被申请人:刘翠利,男,1988年05月11日出生,住陕西省旬阳县。申请人祝仓保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翠利所有的陕G200**客车予以保全。申请人祝仓保以50000.00元定期存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祝仓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翠利所有的陕G200**客运车,期限为6个月。在查封期间,被查封车辆由被申请人管理、使用,但不得转移、变卖、毁损,不得设立权利负担。案件申请费1055.00元,由申请人祝保仓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高爱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 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