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0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中山市润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横栏镇龙的钢结构安装工程部、中山市横栏镇好的广告设计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润田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山市横栏镇龙的钢结构安装工程部,中山市横栏镇好的广告设计室,邱家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2民初10843号原告:中山市润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宝裕村中横大道尾。法定代表人:郭浩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良,广东帅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横栏镇龙的钢结构安装工程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新茂村岐江公路旁边宝宝好童车斜对面大时代家私城左侧。经营者:邱家杏,男,1981年8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长山镇下六乜垌村**号。被告:中山市横栏镇好的广告设计室,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新茂村岐江公路旁边宝宝好童车斜对面大时代家私城左侧第12-14卡。主要负责人:邱家坤,投资人。被告:邱家坤,男,198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原告中山市润田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田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横栏镇龙的钢结构安装工程部(以下简称龙的工程部)、中山市横栏镇好的广告设计室(以下简称好的设计室)、邱家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润田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的工程部、好的设计室、邱家坤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润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龙的工程部、好的设计室支付货款161373元及逾期利息(按年利率24%,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给原告;2、被告邱家坤对被告好的设计室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原告向被告龙的工程部、好的设计室供应混凝土,截止起诉之日止,被告龙的工程部、好的设计室尚欠原告货款161373元。被告龙的工程部、好的设计室于2015年11月18日与原告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债务确认及还款协议书》,后被告龙的工程部、好的设计室一直没有履行付款义务。好的设计室是被告邱家坤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被告邱家坤应当对被告好的设计室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润田公司提供如下证据:1.被告龙的工程部的个体户机读档案登记资料1份,证明被告龙的工程部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邱家杏;2.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证明被告好的设计室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邱家坤;3.《债务确认及还款协议书》1份,原告与被告邱家杏、龙的工程部于2015年11月18日签订协议书,被告邱家杏、龙的工程部确认欠原告货款161373元,定于2015年12月15日前偿还,逾期没有足额还款应当支付年利率36%的利息。龙的工程部、好的设计室、邱家坤未提出答辩意见,也没有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龙的工程部、好的设计室向润田公司购买混凝土。2015年11月18日,龙的工程部、好的设计室与润田公司签订《债务确认及还款协议》,载明:甲方(欠款人)邱家杏,系龙的工程部和好的设计室投资人;乙方(债权人)润田公司;甲、乙双方就甲方欠乙方货款(混凝土款)之事宜,达成以下还款协议:一、甲方确认截止签订本协议之日止尚欠乙方货款(混凝土款)161373元;二、甲、乙双方确认上述所欠货款的交易单据甲方已全部收回,乙方并没有保留;三、甲方确认所欠乙方的上述货款161373元于2015年12月15日前一次性偿还给乙方;四、甲、乙双方确认,若甲方没有按约定足额还款,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一次性全额归还尚欠货款,并且甲方向乙方支付利息(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按年利率36%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甲方由邱家杏签名按指印,盖龙的工程部及好的设计室盖印章,2015年11月18日,乙方盖润田公司盖印章。后邱家杏、龙的工程部、好的设计室未支付上述货款给润田公司。另查明:龙的工程部于2013年7月9日成立,2015年1月13日经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邱家杏。好的设计室于2012年10月26日成立,2015年12月7日经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邱家杏。本院认为,润田公司与龙的工程部、好的设计室的买卖关系成立,合法有效。龙的工程部、好的设计室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及期限向润田公司支付货款161373元,逾期,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利率。双方约定的利息已超出法律规定的利率,润田公司请求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润田公司请求龙的工程部及好的设计室支付货款161373元及利息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好的设计室为邱家坤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在好的设计室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投资人邱家坤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综上所述,润田公司请求龙的工程部及好的设计室支付货款161373元及利息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在好的设计室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邱家坤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龙的工程部、好的设计室、邱家坤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横栏镇龙的钢结构安装工程部、中山市横栏镇好的广告设计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货款161373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24%,自2016年9月13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给原告中山市润田混凝土有限公司;二、在被告中山市横栏镇好的广告设计室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投资人邱家坤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案件受理费3528元,由被告中山市横栏镇龙的钢结构安装工程部、中山市横栏镇好的广告设计室、邱家坤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不予退还,由被告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径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谭震华审判员 何文璋审判员 姚红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蔡壹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