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3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吴雄俊、张学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雄俊,张学良,张艳萍,贝秀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03执315号申请执行人:吴雄俊,男,1977年3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现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被执行人:张学良,男,196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张艳萍,女,199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贝秀珠,女,194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雄俊与被执行人张学良、张艳萍、贝秀珠民间借贷纠纷的(2017)浙0503执315号执行一案中,经查,双方已在案外达成和解,且被执行人张学良、张艳萍、贝秀珠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尚余人民币1600000元未能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503执315号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建峰审判员 黄 博审判员 徐小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红军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浙0503执315号申请执行人:吴雄俊,男,1977年3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凤凰街道凤凰新村206幢607室,现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华桥村白华桥97号。被执行人:张学良,男,196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青云水家港村(8)西水家港22号。被执行人:张��萍,女,199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青云水家港村(8)西水家港22号。被执行人:贝秀珠,女,194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青云水家港村(8)西水家港2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雄俊与被执行人张学良、张艳萍、贝秀珠民间借贷纠纷的(2017)浙0503执315号执行一案中,经查,双方已在案外达成和解,且被执行人张学良、张艳萍、贝秀珠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尚余人民币1600000元未能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503执315号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尹建峰审判员黄博审判员徐小明二○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张红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