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徐玉本、徐美京等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玉本,徐美京,宋立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刑初151号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玉本,男,196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江苏省苏州市人,系宁夏玉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2016年5月27日因涉嫌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辩护人张涛,宁夏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徐美京,男,195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江苏省盐城市人,系宁夏玉成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2016年5月27日因涉嫌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执行逮捕。因患有重大疾病,2016年10月2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辩护人高勇,宁夏颢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宋立志,男,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江苏省建湖县人,系宁夏玉成置业有限公司副经理,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2016年5月27日因涉嫌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辩护人严爱斌,江苏锐智律师事务所律师。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以银兴检公诉刑诉字(2017)第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玉本、徐美京、宋立志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徐美京于2017年4月28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止对被告人徐美京的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及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锋人民陪审员 魏淑环人民陪审员 陈少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于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