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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终4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赵静、过家伟与李勇、王宣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静,过家伟,李勇,王宣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46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静,女,1986年7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蒙城县,现住安徽省毫州市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赫,北京市中伦文德(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勇,男,1973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春斌,江苏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过家伟,男,1985年2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毫州市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赫,北京市中伦文德(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宣明,男,1961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广西省柳州市柳南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西省柳州市桂中大道南端2号阳光壹佰城市广场2幢3层。负责人:潘健,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37、69号。负责人:娄伟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小萍,江苏华庭律师事务所。上诉人赵静因与被上诉人李勇、原审原告过家伟、原审被告王宣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柳州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1民初4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静因与被上诉人李勇达成和解协议,赵静遂于2017年7月3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赵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静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66元,减半收取683元,由上诉人赵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明伟审判员  赵珺珉审判员  洪 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思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