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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9民初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赵海宏与党永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宏,党永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9民初813号原告:赵海宏,男。被告:党永辉,男。原告赵海宏与被告党永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赵海宏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海宏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海宏撤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赵海宏负担。审判员  胡新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周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