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91民初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9
案件名称
胡志莉与田夏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志莉,田夏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91民初857号原告:胡志莉,女,1991年3月24日生,汉族,住赣州市兴国县。被告:田夏沅,男,1996年7月25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胡志莉与被告田夏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胡志莉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志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志莉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志莉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李东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肖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