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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91民初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9

案件名称

胡志莉与田夏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志莉,田夏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91民初857号原告:胡志莉,女,1991年3月24日生,汉族,住赣州市兴国县。被告:田夏沅,男,1996年7月25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胡志莉与被告田夏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胡志莉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志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志莉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志莉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李东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肖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