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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81财保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丁弘基与李洪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弘基,李洪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81财保223号申请人:丁弘基,男,2002年7月11日出生,回族,居民,住章丘区明水福泰小区。法定监护人:王英,女,1978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区明水福泰小区,母子关系。被申请人:李洪霞,女,1978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区水寨镇水南村09公路三号。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涉案的鲁A935**小型轿车一辆,保全金额15000元;并已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涉案的鲁A935**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太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秦方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