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8行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李宝在与临河区双河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双河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内08行初10号原告李宝在,男,1954年11月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双河镇。被告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政府。被告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双河镇人民政府。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宝在请求确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双河镇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中,李宝在以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双河镇临铁村民委员会就征地补偿问题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宝在提出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宝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宝在负担25元,退还原告李宝在25元。审 判 长  苏婉春审 判 员  刘宏强人民陪审员  赵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高宾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