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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31民特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杨昌明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昌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731民特6号申请人:杨昌明,男,1976年8月5日生,苗族,农民,住惠水县。申请人杨昌明请求宣告杨宝珍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杨昌明诉称,杨宝珍与申请人系姐弟关系。2001年,杨宝珍嫁给惠水县鸭绒乡谷把村八组村民XX和。2002年,双方共同生育男孩陈小地。由于杨宝珍系智障人士,2007年,杨宝珍离开XX和家,至今下落不明。2016年6月8日,XX和因病死亡,男孩陈小地无人照顾。杨宝珍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多年。申请人多方寻找无果,故向法院申请宣告杨宝珍失踪。经查:杨宝珍,女,1963年11月8日生,苗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惠水县××镇谷把村八组,公民身份号码:。与申请人杨昌明系姐弟关系。2001年,杨宝珍与惠水县鸭绒乡谷把村八组村民XX和开始共同生活。2002年,杨宝珍与XX和共同生育男孩陈小地。2007年,杨宝珍不辞而别,离开XX和家。2016年6月8日,XX和因病死亡。杨宝珍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7年4月1日在《中国劳动保障报》上发出寻找杨宝珍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间已届满,杨宝珍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杨宝珍于2007年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申请人杨昌明关于宣告杨宝珍失踪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杨宝珍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周   洪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邹易(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