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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8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米振华、赵希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米振华,赵希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8执188号申请执行人:米振华,男,198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阜城县,。被执行人:赵希强,男,196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商河县,。本院在执行米振华与赵希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阜城县人民法院(2016)冀1128民初8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赵希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希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希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希强在银行的存款14007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智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