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3民初1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泰州市润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曹素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市润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曹素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3民初1155号原告:泰州市润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在泰州市高港区许庄街道创业大道北侧。法定代表人:郑诚疆,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元善,泰州市高港区刁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素琴,女,197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原告泰州市润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曹素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泰州市润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州市润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泰州市润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书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谭晓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