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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执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叶成海与广德县新联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成海,广德县新联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765号申请人叶成海,男,1963年7月6日,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浙江省宁波市。被执行人广德县新联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胥阿青,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叶成海与广德县新联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皖1822民初21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9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广德县新联铸造有限公司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广德县新联铸造有限公司500000元款项或查封、扣押其同等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 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