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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29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9执4号申请王某某,男,1985年11月24日生,汉族,中专文化,云南省泸西县人。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83年10月9日生,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工商,云南武定县人。申请人王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武定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9民初66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4月20日履行4500,余款3500元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2329执4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东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爱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