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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5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马小龙与王文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小龙,王文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5执20号申请执行人马小龙,男,1986年1月7日出生,回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吴忠市同心县。被执行人王文权,男,198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小龙与被执行人王文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1900元,执行费79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文权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文权进行了司法拘留,但其仍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文权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玉龙代理审判员  宁 波代理审判员  谢 旭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郝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