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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2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福建省建阳市奇英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建阳市奇英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22执90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建阳市奇英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建阳市塔下工业园区白茶布。组织机构代码75136621-4。法定代表人王琪,董事长。被执行浦城县乐鑫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浦城县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8752860-1.法定代表人季艳秋,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建阳市奇英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浦城县乐鑫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浦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浦民初字第15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建阳市奇英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款为40406元。本院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报告财产,同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上网公布。此外,本院还多次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车辆、不动产、工商等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并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因其账户余额远不足以支付清偿债务,且申请人不要求扣划,故暂未予扣划,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在执行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詹先分审判员  徐如明审判员  丁昌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黄晓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