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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6民初107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平原县汽车运输一公司与夏立强、肖阳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阳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1078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平原县汽车运输一公司。法定代表人:侯中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霞,山东指南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肖阳阳,男,汉族,1989年4月12日生,住平原县。平原县汽车运输一公司与夏立强、肖阳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7)鲁1426民初107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肖阳阳名下的银行存款16万元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现因平原县汽车运输一公司撤回对肖阳阳的起诉,并申请解除对肖阳阳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肖阳阳名下的银行存款16万元或者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立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 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