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5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文永等人盗窃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永,王京京,周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5刑初211号公诉机关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文永,男,1976年8月14日出生于西安市高陵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西安市高陵区鹿苑镇上院村文家组,农民。2007年6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原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10000元;2012年1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罚金10000元,2014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2日被抓获,次日被监视居住,2016年11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被告人王京京,男,1965年7月25日出生于西安市临潼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西安市临潼区交口街道办事处新民村沟王组**号,农民。1989年1月因犯强奸罪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0年4月3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5年8月11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2日被抓获,次日被监视居住,2016年11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被告人周创,男,1988年2月11日出生于陕西省泾阳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陕西省泾阳县三渠镇史王村**组**号,农民。2016年11月2日被抓获,次日被监视居住,2016年11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7〕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永、王京京、周创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永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永、王京京、周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0月1日凌晨,被告人文永、周创、王京京预谋盗窃作案,遂驾驶车辆窜至西安市临潼区任留街办三王村博帅购物广场,由王京京望风,文永、周创用钢筋剪将防盗网剪开后进入购物广场内,三人将购物广场内的约60条香烟,2箱六年西凤酒、2瓶三十年西凤酒等物品盗出驾车逃离现场。后将所盗物品销赃,所得赃款挥霍。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8926元。2、2016年10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文永、周创预谋盗窃作案,因无车辆商定先盗窃车辆,遂窜至西安市临潼区雨金办滩张十字丰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修理厂附近,王京京因嫌盗窃熟人车辆,即在路边等候,文永、周创撬门进入修理厂内,将长城牌小型汽车、监控电脑主机和一个汽车电瓶偷出,三人驾驶被盗长城牌小型汽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14975元。3、2016年10月10日凌晨,被告人文永、周创、王京京预谋盗窃作案,遂驾驶车辆窜至西安市临潼区任留街办任留村无名超市,文永用焊割枪将超市门切开,文永和王京京进入超市、周创在外接应,三人将购物广场内的约200条香烟,5瓶三十年西凤酒等物品盗出后驾车逃离现场。后将所得物品销赃,所得赃款挥霍。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31120元。4、2016年8月12日1时许,被告人文永、周创、王京京预谋盗窃作案,遂驾驶车辆窜至咸阳市三原县高陵三原路边的延峰综合商店,文永用焊割枪将商店门切开后进入商店,周创、王京京在外望风接应,三人将商店内4捅邦淇食用油、4桶爱菊食用油、7条利群香烟、8条好猫香烟盗走销赃,赃款挥霍。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997元。5、2016年8月25日1时许,被告人文永、周创预谋盗窃作案,遂窜至西安市临潼区徐扬街办屯刘十字便民超市,文永用剪钳将超市的链子锁剪开后进入超市,周创在外望风接应,两人将超市内6萍金六福酒盗走销赃,赃款挥霍。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360元。6、2016年10月4日2时许,被告人文永、周创、王京京预谋盗窃作案,遂驾驶车辆窜至西安市临潼区相桥街办田市街道宜家超市,文永用剪钳将超市窗户防盗网剪开,文永与周创进入超市,王京京在外望风接应,三人将超市内1条中华香烟、2条苏烟、30条红好猫香烟、10条芙蓉王香烟、10条猴王香烟、2条延安香烟盗走销赃,赃款挥霍。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1193.6元。7、2016年10月11日1时许,被告人文永、周创、王京京预谋盗窃作案,遂驾驶车辆窜至西安市临潼区新丰街办庆山路家和超市,文永用焊割枪将超市卷闸门切开后进入超市,周创、王京京在外望风接应,三人将超市内16条黄鹤楼香烟、4条兰州香烟盗走销赃,赃款挥霍。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3480.16元。8、2016年10月15日凌晨,被告人文永、周创、王京京预谋盗窃作案,遂驾驶车辆窜至西安市临潼区北田街办月掌村二组欣欣超市,文永用焊割枪将超市卷闸门切开后进入超市,周创、王京京在外望风接应,三人将超市内1条另5盒芙蓉王香烟、2条好猫磨砂猴王香烟、1条兰州香烟、1条南京香烟、2条蓝白沙香烟、1条黄鹤楼香烟、4盒软玉溪香烟、8捅金龙鱼一级菜籽油盗走销赃,赃款挥霍。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629.34元。9、2016年10月16日凌晨,被告人文永、周创、王京京预谋盗窃作案,遂驾驶车辆窜至西安市临潼区新市街办新市街道多又好超市,文永用焊割枪将超市卷闸门切开后进入超市,周创、王京京在外望风接应,三人将超市内5条芙蓉王香烟、63条好猫香烟、2条玉溪软香烟、2条小苏烟、4条黄鹤楼香烟、2条兰州香烟、12条利群香烟、2条七匹狼香烟、15条蓝白沙香烟、3条红塔山香烟、12瓶西风六年白酒及现金1000元盗走销赃,赃款挥霍。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5479.42元。10、2016年11月初,被告人文永、周创、王京京预谋盗窃作案,遂驾驶车辆窜至咸阳市三原县西韩公路边的李雪综合商店,文永用焊割枪将商店门切开后进入商店,周创、王京京在外望风接应,三人将超市内12捅邦淇食用油、5升菜油盗走销赃,赃款挥霍。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624元。综上,被告人文永参与盗窃作案十次,盗窃价值90784.52元;被告人王京京参与盗窃作案八次,盗窃价值74449.52元;被告人周创参与盗窃作案十次,盗窃价值89784.5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文永、王京京、周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三被告人供述;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平面图、涉案物品简易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永、王京京、周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之手段,盗窃公民合法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三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文永、王京京、周创共同预谋且均积极实施盗窃行为,依法应按共同犯罪论处。被告人文永、王京京刑满释放后法定期限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依法均应当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文永、王京京、周创均能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被告人文永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被告人的立功情节,依法均可予从轻处罚。为了确保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文永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八个月;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4日折抵刑期2日,实际刑期即自2016年11月6日起至2021年7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二、被告人王京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六个月;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4日折抵刑期2日,实际刑期即自2016年11月6日起至2021年5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三、被告人周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4日折抵刑期2日,实际刑期即自2016年11月6日起至2020年11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四、非法所得75809.52元,依法予以追缴;长城M2小型轿车一辆,退被害人;作案工具:黑色线剪一把、银色工具钳一把、红色手电筒一把、手提式氧焊机一部、长安面包车一辆、黄色起子二把、绿色工具钳一把、剪子一把、工具锤一把、挂钩一个,依法予以没收(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上缴国库)。编织袋二个、鸭舌帽三顶、上衣外套三件,随案备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鲁 进人民陪审员 任云峰人民陪审员 高转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吕 莎 搜索“”